識別和緩解大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風險重要更新
致金錢服務經營者
打擊大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及
執行針對性財政制裁
識別和緩解大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風險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在2020年10月通過修訂「建議一 (風險評估及實施風險為本方法)」,新增了大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擴散融資」)風險評估的規定。特別組織在2021年6月進一步公布《大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風險評估及緩解指引》,要求成員司法管轄區和私營機構須識別、評估、理解及緩解擴散融資風險,並按照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和特別組織「建議七 (與大殺傷力武器擴散相關的針對性財政制裁)」,全面承擔執行針對性財政制裁的責任,以及防止大殺傷力武器擴散。
金錢服務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與受針對性財政制裁的任何指明人士或實體建立業務關係,或向其提供金融服務。為符合特別組織的最新標準,香港海關(「海關」)提醒金錢服務經營者須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機構層面進行擴散融資風險評估,包括全面檢視現有業務及客戶的狀況,並採取適當措施緩解已識別的擴散融資風險。金錢服務經營者可參閱海關在2018年8月13日發出關於實施機構層面風險評估的通函註1,以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第2章關於風險評估的方法註2。金錢服務經營者可參考海關網站在2021年9月17日發布的「大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風險評估及緩解網上講座」投影片註3,以便在機構層面進行風險評估時,分析威脅和識別高風險情況。
海關再次強調,香港根據法例實施打擊擴散融資制度,包括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針對朝鮮及伊朗訂立的規例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4條禁止任何人提供任何基於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可能與擴散融資有關的服務。提供服務被廣泛界定為及包括借出款項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金融資助。金錢服務經營者可參考《打擊洗錢指引》第6章關於實施打擊擴散融資的監管機構指引。
金錢服務經營者亦應設立有效及適時更新的篩查機制,以密切關注聯合國安理會指明人士或實體的最新制裁名單。
此外,金錢服務經營者須留意,如執行交易監察時發現與聯合國制裁名單的指明人士或實體真正吻合者,或在業務過程中遇到涉及擴散融資的其他可疑活動,金錢服務經營者有法定責任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