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识别和缓解大杀伤力武器扩散融资风险重要更新
致金钱服务经营者
打击大杀伤力武器扩散融资及
执行针对性财政制裁
识别和缓解大杀伤力武器扩散融资风险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在2020年10月通过修订「建议一 (风险评估及实施风险为本方法)」,新增了大杀伤力武器扩散融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规定。特别组织在2021年6月进一步公布《大杀伤力武器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及缓解指引》,要求成员司法管辖区和私营机构须识别、评估、理解及缓解扩散融资风险,并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特别组织「建议七 (与大杀伤力武器扩散相关的针对性财政制裁)」,全面承担执行针对性财政制裁的责任,以及防止大杀伤力武器扩散。
金钱服务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受针对性财政制裁的任何指明人士或实体建立业务关系,或向其提供金融服务。为符合特别组织的最新标准,香港海关(「海关」)提醒金钱服务经营者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机构层面进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包括全面检视现有业务及客户的状况,并采取适当措施缓解已识别的扩散融资风险。金钱服务经营者可参阅海关在2018年8月13日发出关于实施机构层面风险评估的通函注1,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第2章关于风险评估的方法注2。金钱服务经营者可参考海关网站在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大杀伤力武器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及缓解网上讲座」投影片注3,以便在机构层面进行风险评估时,分析威胁和识别高风险情况。
海关再次强调,香港根据法例实施打击扩散融资制度,包括根据《联合国制裁条例》针对朝鲜及伊朗订立的规例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 《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4条禁止任何人提供任何基于合理理由相信或怀疑可能与扩散融资有关的服务。提供服务被广泛界定为及包括借出款项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金融资助。金钱服务经营者可参考《打击洗钱指引》第6章关于实施打击扩散融资的监管机构指引。
金钱服务经营者亦应设立有效及适时更新的筛查机制,以密切关注联合国安理会指明人士或实体的最新制裁名单。
此外,金钱服务经营者须留意,如执行交易监察时发现与联合国制裁名单的指明人士或实体真正吻合者,或在业务过程中遇到涉及扩散融资的其他可疑活动,金钱服务经营者有法定责任尽快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